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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正好有機會參與司法宣傳,或者如果你正好有機會參與司法制度設計,又或者你僅僅是一個像我一樣的法科教員——你能做的僅僅是影響一些人的司法觀念之生成,那麼,請你——如果無法徹底擯棄的話、那麼——一定試著適度剋制自己的“高大上”衝動
  □周贇
  馬克思·韋伯曾指出,傳統中國文化具有相對更講求實質理性的特質。這一判斷可以大致翻譯成這樣一個意思:對傳統中國文化而言,只要結果是“好”或“對”的,則過程及手段如何就相對不那麼重要。這與稍晚時候專治中國曆史的黃仁宇的如下觀察具有內在的一致:傳統中國人有一種凡事喜歡問道德上是否高尚、可欲,而不喜歡問方法上是否可行的思維傾向。
  韋伯、黃仁宇確實不愧為學術巨擘,因為時至今日,我們仍然可以清晰地在當下中國的很多社會現象中感受到如上特質或傾向。以本人近年持續關註的司法領域來說,其中就存有大量明顯只關註結果是否具有道德可欲性而不問或幾乎不問方法是否可行的口號乃至制度安排。
  這裡不妨分別例舉一個口號和一種制度安排。“我們一定要把XX案辦成鐵案”就是這樣的典型口號。當然,有些時候這一口號還會表現為如下更為誇張的形式,“我們一定要把XX案辦成經得起人民考驗、經得起歷史考驗的鐵案”。毫無疑問,“鐵案”一定是具有足夠道德吸引力和可欲性的,因為誰都希望自己得到的是神所知道的那個惟一正確答案,也因為這樣就當然意味著辦案人員或機關沒有“可與不可日變”的擅斷空間。然而,此處問題的關鍵或許不是“鐵案”本身是否具有道德可欲性,而是這樣一點:以人類——請註意不是“我們”——現有的手段及能力,我們有沒有可能把一個案件辦成鐵案?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因為第一,至少在司法中,法官所面對的絕大部分案件事實都發生在過去,而在時空穿梭機沒有被髮明出來之前,法官並沒有辦法回到過去,這意味著他真正得到的案件事實(案情)其實是根據現有證據重構、回構、也即至少一定程度上通過主觀想象加工出來的;也因為第二,至少在司法領域中,法官用來真正作為案件結論小前提的“事實”其實不是、也不應該是“赤裸裸”的、或者用康德的話講“物自體”意義上的生活事實本身,而是被賦予一定法律意義的事實:以“刺人案”為例,法官要的不是“誰的手握著一把刀刺入了另一個人的身體”這一生活事實,而是“誰通過用刀刺人這種方法實施了一個故意傷害(或正當防衛或其他什麼)的行為”,很顯然“故意傷害”不是赤裸的生活事實本身,而是法官結合案情本身、案件語境及當前立法賦予這一事實的法律意義。顯然,在這裡,“意義”註定具有主觀性,或至少不可能有“鐵”一樣的意義。
  申言之,只要人類尚沒有發明出時間機器,只要作為案件小前提的事實一定需要法官賦予其法律意義,更不用說用本就具有模糊性以及多變性之本質的人類語言表述的、作為案件結論大前提的規範本身亦不可能如“鐵”般堅硬,則至少可以說在司法的領域,應不存有辦成“鐵案”的可能。再考慮到誰也無法確知將來的人會以何種標準評判今日之事,則更符合事實的說法充其量是:我們將努力使結論、也即我們的結論可能經得起大部分人民的考驗,我們將努力使結論、也即我們的結論或許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而我國訴訟法領域普遍遵行的“實質無終審制度”則在某種程度上可視作典型的“高大上”制度安排。如所知,我國大陸地區形式上推行的審級制度是“四級兩審終審制”,但由於三大訴訟法又同時設置了“再審”制度,並且對於再審並沒有作次數等方面的限定,這使得從制度邏輯本身講,我國大陸地區實質上是無終審的。換言之,所有的判決結論都始終不具有完全且“安全”的終局性。你可能會說,如果真出現了諸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之情形,啟動再審程序不本就是應當的嗎?或者說,如果此時仍然固執於原審判決結論,難道不是知錯不改因而也不可取嗎?此處其實仍然有一個實質目的可欲性與方法可行性的裂縫問題。
  從實質結果角度來看,大概不會有人認為“知錯不改”是可欲的,然而如果我們換個角度看,則可能會發現這樣一系列問題:首先,以人類現有的手段,有誰可以確定經過N次再審之後的結論就一定符合實質正義之標準?其次,有誰可以確定經過N審的結論就一定比二審、甚至一審終審的結論更符合實質正義的要求?最後,如果法院始終不能給出一個真正的終審結論,那麼,法院是否還有足夠的存在之必要?如果我們無法對這一系列問題作出肯定的回答,那麼,或許更合適的選擇就是廢止具有明顯道德方面“高大上”意味的再審制度或至少應對之作出比現在更加嚴苛得多的適用限制條件。此處或許有必要作出特別清楚交代的是:我並不認為終審答案就是“對”的或符合真正實質正義的,我僅僅是說,由於在當前條件下,我們其實永遠無法確知何種答案是“對”的;再考慮到法律領域除了“真理”、“客觀真實”或“實質正義”(假設它們確實應當值得並可能為法律追求)之外,還有很多諸如“安全性”(不妨想想時效制度的根本邏輯)、“確定性”、“可預測”、“經濟性”等並非完全不重要的諸種價值的存在,且有時候這些價值可能會與“真實”、“實質正義”等相衝突,則我們有何充分的理由堅持無終審這種看上去很美、很高大上的制度安排?
  所以,如果你正好有機會參與司法宣傳,或者如果你正好有機會參與司法制度設計,又或者你僅僅是一個像我一樣的法科教員——你能做的僅僅是影響一些人的司法觀念之生成,那麼,請你——如果無法徹底擯棄的話、那麼——一定試著適度剋制自己的“高大上”衝動。
  (原標題:司法觀念與“高大上”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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