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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為何要嚴格追究醫院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最高獲刑一年的判決是否有些輕?沒直接參与販嬰卻被判刑,負責人冤不冤?對於因販嬰案而被告上法庭的醫院相關人員,除了“拍手叫好”、高呼“大快人心”之外,也有一些人認為,追究沒有直接參与販嬰的醫院領導刑事責任有些“量刑過重”。“手下人犯了罪,領導要蹲監獄,我覺得領導也挺冤的。”旁聽宣判結果的渭南市民王先生說。據瞭解,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所以從證據的角度上說,判定4人均犯有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準確的。”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研室教授喻貴英說,“並且法院還作了酌情從輕處理,量刑上並不存在‘過重’。”判決是否“過輕”?與此同時,在法院判決下達之後,有些群眾又發出了“量刑”是否過輕的質疑之聲,不理解為什麼原院長王莉免於刑事處罰,也不理解為什麼原主管業務副院長姚軍民和原產科主任高文平最後都是“緩刑”。對這些疑問,喻貴英認為,此次判決結果主要是以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為依據。法院1月6日的起訴書顯示,失職行為與販嬰案關係最為密切的是司欣,其身為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房臨時負責人、產科助產士,卻聽信原產科副主任張淑俠的安排,未能正確履行《助產人員職責》,違反《產房工作制度》和《待產室及分娩室工作制度》,沒有正確執行《產婦分娩流程規定》,在胎兒娩出後,沒有將新生兒抱給產婦辨認性別,沒有進行母嬰皮膚接觸,沒有將產婦和嬰兒一同送入病房交給病房護士,僅將產婦隻身送出產房交給其家屬,放棄了對嬰兒的監護,為張淑俠將3名嬰兒從產房抱出拐賣留下可乘之機,因此司欣的判決相對最重。除司欣外,王莉、姚軍民和高文平的犯罪行為主要是因為監管不力,管理不到位。其中原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科主任高文平對產房出現的違規操作、有章不循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導致多名嬰兒被拐賣。在受害人董珊珊家屬向高文平反映張淑俠的問題後,高文平亦沒有認真調查,沒有妥善處置,導致事態逐步蔓延擴大。所以相較王莉和姚軍民,高文平的判決更重。而原富平縣婦幼保健院院長王莉、主管副院長姚軍民,對產科日常工作中死嬰、死胎及家屬放棄嬰兒的處理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處置負有責任,但因為姚軍民是主管副院長,他需要承擔的責任更大。“具體犯罪情節存在嚴重程度上的不同,與事實結果有遠近關係上的差異,那麼出現輕重不一的判決很正常。”喻貴英說,“從這一點上看,此次判決量刑是適度、準確的。”對嚴重失職追刑責有利於解決“負責人難負責”問題在法院旁聽區,有不少旁聽者來自渭南市各級醫療機構。其中一人告訴記者,這次來旁聽主要是為了給自己敲響警鐘,讓自己不能忽視醫院日常的監管,也要嚴格遵守相關的制度。陝西省社科院副院長石英認為,很多時候,僅僅行政處理很難起到實效,也很難對各個單位的負責人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如果說處罰的力度無法觸及這些‘負責人’的根本利益,許多單位‘負責人難負責’,監督管理、安全排查、規章落實‘浮在水面’的現象就難以根除,這些單位內部存在諸多隱患也就不足為奇了。”石英說,“這次的判決開了一個好頭,今後如果開始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讓他們留下案底,撤職後無法再復職,讓他們難以承擔‘失職’所帶來的後果,或許能讓這些‘負責人’更加重視自己身上所擔負的責任。”喻貴英認為,此次判決對於我國的法制進步也具有積極意義,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案例指導也很重要。這次的富平“販嬰案”相關人員失職罪的判決具有一定的法律層面進步性,也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如果能夠成為案例,那麼對於我國今後同類案件的裁決判定會起到一定借鑒意義,也能從法律層面上更好地監督各單位相關負責人積極履行職責,落實規定,讓“失職抗癌食物”行為的處理落到實處。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領導被判刑冤不冤?判決是否“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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